张某某
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
王维利
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利,男。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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