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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宝坤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王立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宝坤
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
王立新

原告张宝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机车整备工。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宝坤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王立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坤委托代理人孙世英、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新、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李福林未设立遗嘱,故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款40,000.00元(存单号黑B7018326943)及利息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现三被告均同意将其依法享有继承份额赠与原告,该行为系三原告合法处法自己权利的表现,故应予确认。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李福林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款40,000.00元(存单号黑B7018326943)及利息均归原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李福林未设立遗嘱,故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款40,000.00元(存单号黑B7018326943)及利息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现三被告均同意将其依法享有继承份额赠与原告,该行为系三原告合法处法自己权利的表现,故应予确认。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李福林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款40,000.00元(存单号黑B7018326943)及利息均归原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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