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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应贵与被告唐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应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应贵与被告唐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应贵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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