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应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应贵与被告唐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应贵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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