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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发诉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建发,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五村20号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奉新镇莘奉公路4999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发诉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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