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斗
委托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人万六
被告王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祥,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收集证据、代写答辩状;参加诉讼,代为调解结案;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张文斗诉被告万六、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显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立、蔡永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斗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万六、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致伤原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先后打伤原告右眼并且排除两次侵害间隔期间原告未遭受其他伤害因素的事实,有证人分别出具的书面证言、当庭证言证实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住所地基层组织及原告邻居的书面证言证实。两被告分别实施的两次侵权行为与原告身体损害程度达到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此,本院原告的身体损害达到十级伤残且系两被告共同侵权所致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两被告否认致伤原告的辩述,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4月13日,被告王某某打伤原告右眼,2014年2月22日,被告万六打伤原告右眼,两次侵权间隔不足一年,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亦能反映原告一直在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另外原告在第二次受伤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也是原告在两次受伤后主张权利的事实体现,其诉讼时效应认定为中断,应自2015年3月30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院对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所写保证书是在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告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王某某作为受害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本院主持调解,在张文斗主动认罪、自愿赔偿情况下出具,本院认为,此份保证书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前述公诉案件中能够得到王某某谅解并达成和解的重要前提,结合张文斗对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这一事实的明知,“该案中的矛盾”在事实上显然是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矛盾,故应该认定为包含双方二次的纠纷在内。该保证应该认定为附条件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了结”之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两被告提出同一事情不应再次处理的主张,符合法律原则,本院对两被告的前述主张予以采纳,故此原告虽然受到了伤害,但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张文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郭显宏 审判员 罗 立 审判员 蔡永光
书记员: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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