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某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苏楠,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因其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给原告造成的退休待遇损失(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事实与理由: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1974年开始到承某石油机械厂从事司机工作,1996年离开工作岗位但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档案也一直保存于被告处。现原告已经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被告一直不予办理,且一直告诉说档案己经转到社保了,但是社保说没有收到档案,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虽然原告离开工作岗位,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逾期办理的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职工登记表5张,证明原告工作时间和自动离职原因;2、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3、被告单位门卫会客单,证明原告一直在找被告解决。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交1996年承某石油机械厂文件1份,证明原告已经于1995年5月25日被承某石油机械厂除名。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于1974年12月份参加工作,在承某石油机械厂担任司机工作至1996年5月,后离开工作单位自谋职业。同时查明,承某石油机械厂原系中国石油物资装备总公司直属企业,2001年企业改制,更名为承某江钻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某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张某某在承某石油机械厂工作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1996年原告离开该厂时也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原告承认听说是被除名处理,但认为一直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但是原告没有继续在承某石油机械厂工作,承某石油机械厂没有给原告发放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没有参与承某石油机械厂的企业改制,没有和承某江钻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敏

书记员:王珺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