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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初,被告找到原告,以“做煤炭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被告口头承诺2个月内还清。2个月后,原告开始向被告索要借款,起初被告声称手头无钱,容他一段时间。2012年5月8日,原告再一次找被告时,被告竟以“钱输去了”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古冶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没向原告借过钱。2008年和原告合伙开过煤厂,从这以后我和原告没有钱上的来往。我们一共赔了好几万。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着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及借款的数额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
就焦点问题张某提交如下证据:
1、向法庭提交光盘一张和整理的录音内容一份,录音中王某某承认差张某10000元。经王某某质证后,认为录音中的声音是其本人所说,但是当时说话很激动,口齿不伶俐,录音里也没提到我向张某借钱的事。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某提交上述证据合法有效,且王某某认可录音中内容是其本人所说,故本院予以确认。
2、张某申请证人孙某甲,证人孙某甲证言:2011年孙某甲在姑姥家和张某吃饭时,张某接了个电话,电话里说向张某借钱,张某说他只有8000元,他又向朋友借了2000元,然后我开车拉着张某和他朋友一起去西赵浴池对面把10000元钱给了被告。当时我是第一次看见被告王某某,以前没有见过王某某。这件事情发生在2011年过完年之后,具体几号记不清楚,当时吃完中午饭一、两点钟。王某某质证后认为,不认识证人,也从没见过证人,而且证人说不清具体日期。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人证言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且王某某表示不认识证人,也从未见过证人,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3、张某申请证人崔某甲,证人崔某甲证言:2011年过年后在家中,张某给崔某甲打电话说张某有个朋友想用2000元钱,然后孙某甲开着车拉着张某去崔某甲家,说要2000元钱借给张某的朋友,张某说他朋友向张某借10000元钱,然后张某、孙某甲、崔某甲三人一起就去了西赵各庄的一个小卖部,在小卖部旁边有一个刷车的,就在那里下车,崔福林看见张某把10000元钱给被告王某某了,当时王某某说两、三个月就把钱还给张某。经王某某质证,证人说的不是事实,我没见过证人。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人证言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且王某某表示不认识证人,也从未见过证人,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4、向法庭提交2012年12月17日曹某某书写的证据一份。用以证明开煤厂没有原告张某的事,当时开煤厂有杨某某、王某某、曹某某三人。经被告质证认为,当时确实是我和杨某某、曹某某开的煤厂,杨某某退了。原告找我说没事干,我说你入我这,原告说中,我说我没有时间,让原告看着,原告说也没时间,他上班,他让我盯着。过了些日子原告给我拿了10000元钱,说入股。以后买煤就赔了,我心里想给原告10000元钱,但我没有承诺给原告10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某虽然出具了曹咏琪的书面证言,但证人没有出庭接受法庭和原、被告的询问,故对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王某某与张某合伙做煤炭生意,王某某向张某收取10000元。后张某找王某某索要10000元过程中,王某某表示确实差张某10000元,但因为已将10000元输掉,无钱给付。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综合本案双方的行为属于合伙关系,张某向王某某索要10000元,王某某在录音中亦承认差张某10000元,应视为王某某同意张某退伙,并同意返还10000元的口头协议,王某某应该按口头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主张退还人民币1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王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许文辉
审判员 李永顺

书记员: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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