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生
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栋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立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栋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立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亢立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车辆损失42400元、公估费2500元、施救费1000元,有公估报告书、公估费、施救费发票为证,足以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总损失45900元,扣除对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中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未超过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车损过高、残值扣减过低、施救费过高、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立生赔偿金4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车辆损失42400元、公估费2500元、施救费1000元,有公估报告书、公估费、施救费发票为证,足以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总损失45900元,扣除对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中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未超过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车损过高、残值扣减过低、施救费过高、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立生赔偿金4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亢立军
书记员: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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