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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淑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华源众生药业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8869124-8。
法定代表人杜毅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淑明,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三沟镇东庄村三组97号,身份证号130821197105264237。
委托代理人张永辉,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淑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杜毅严及委托代理人潘青杨,被告乔淑明及委托代理人张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因原告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被告进行赔偿。原告对承双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月工资3000.00元有异议,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月工资数额,且被告主张的月工资3000.00元的数额低于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工资标准,故本院认可被告的月工资为3000.00元。被告主张赔偿的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2800.00元,食宿费2120.00元、医疗费1023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笫七十三条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淑明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乔淑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950.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975.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00元,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2800.00元,食宿费2120.00元、医疗费10234.00元,合计333679.7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朱云田 人民陪审员  杨金国

书记员: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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