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天津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莲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林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娟,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女,天津市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定莲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 人民陪审员 周 曼
书记员:刘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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