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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久峰诉被告杨亚友、杨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XX,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XX,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XX,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XX、XX向XX借款到期未还,现下落不明,原告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XX偿还了债务,有权向二被告追索债权。据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XX、XX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XX、XX给付XX偿还XX借款1137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二被告XX、XX给付XX借款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还清时止,利率按月率2%,本金按70000.00元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发生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由二被告X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家祥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

书记员: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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