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英
徐志红
马计梅
张向春
石存华
牛永娥
薛俊花
胡占华
王素红
秦桂兰
冯润平
李某花
高俊花
王秀珍
帅世平
赵秀兰
王瑞林
刘爱忠(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周晓伟(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师政国
赵秀兰丈夫
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
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徐志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马计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张向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石存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牛永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薛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胡占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王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秦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冯润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李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高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王秀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帅世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赵秀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原告王瑞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以上17名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以上17名
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晓伟,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秀兰
委托代理人师政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
原告赵秀兰丈夫。
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等十七自然人分别诉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王瑞林及委托代理人刘爱忠、周晓伟、原告赵秀兰委托代理人师政国、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秀兰、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海军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志红诉称,原告于2000年到被告处从事检验员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1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马计梅诉称,原告于1999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张向春诉称,原告于1999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5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石存华诉称,原告于2001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牛永娥诉称,原告于1999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39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薛俊花诉称,原告于1996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50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胡占华诉称,原告于2001年到被告处从事配料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53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王素红诉称,原告于1997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秦桂兰诉称,原告于1995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55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冯润平诉称,原告于1998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李某花诉称,原告于1997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高俊花诉称,原告于1998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3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王秀珍诉称,原告于1998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帅世平诉称,原告于1996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6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赵秀兰诉称,原告于1996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47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原告王瑞林诉称,原告于1995年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果,为了至今退休后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原告只好自己全部补交了养老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已与被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而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通知你们。该事实表明原告回家只是企业职工待岗,具体时间都由被告决定。因此,原告不服张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
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17位原告离开北元有限公司的时间最少的3年最多的9年,这些工人早已不是北元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凤英于2003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0年11月,原告徐志红于2000年2月到被告处从事检验员工作至2009年11月,原告马计梅于1999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5年5月,原告张向春于1996年6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1年11月,原告石存华于2001年3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8年11月,原告牛永娥于1999年7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9年11月,原告薛俊花于1996年1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9年11月,原告胡占华于2000年1月到被告处从事配料工作至2008年11月,原告王素红于1997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0年11月,原告秦桂兰于1995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9年11月,原告冯润平于1998年6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1年11月,原告李某花于1997年3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0年11月,原告高俊花于1998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8年11月,原告王秀珍于1998年6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9年11月,原告帅世平于1996年1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0年11月,原告赵秀兰于1996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10年3月,原告王瑞林于1995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编织工作至2006年11月。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上述原告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并主张被告在每个工人离厂时都说暂时没活干,等有活后再通知上班,因此17名原告是待岗状态,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情况附表、17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及35份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35份证人证言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被告认可17位原告与被告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并主张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和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且17位原告都是临时工,离开公司后就和公司没有关系了,从离开时一直没回公司上班,双方实际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主张通过公司的工资表查明部分职工主张的离厂时间与实际不符:冯润平离厂时间是2009年12月,徐志红离厂时间是2007年11月,帅世平离厂时间是2009年12月,赵秀兰离厂时间是2010年1月,李某芳离厂时间是2009年12月,王素红离厂时间是2010年9月,张向春离厂时间是2011年2月,秦桂兰离厂时间是2009年1月,但被告对上述原告离厂时间的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等十七人在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处从事编织、检验、配料等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十七位原告不同时间离开被告处,最晚离开时间2011年11月,双方未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均主张离开公司后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均是待岗状态,但对此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离开公司后企业也未向十七位原告支付企业下岗待工期间的生活费,故应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该终止时间即是十七位原告分别离开公司的时间,亦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2014年3月3日,十七位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时,确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为一年的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4年7月28日十七位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该时间也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期间,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的仲裁申请和诉讼,既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案各十元分别由17名原告分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等十七人在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处从事编织、检验、配料等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十七位原告不同时间离开被告处,最晚离开时间2011年11月,双方未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均主张离开公司后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均是待岗状态,但对此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离开公司后企业也未向十七位原告支付企业下岗待工期间的生活费,故应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该终止时间即是十七位原告分别离开公司的时间,亦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2014年3月3日,十七位原告向张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时,确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为一年的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4年7月28日十七位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该时间也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期间,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的仲裁申请和诉讼,既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案各十元分别由17名原告分别负担。
审判长:程东风
审判员:郭德福
审判员:王利平
书记员:宫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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