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秦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现住地河北省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及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李某某与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服秦劳仲案字(2012)第45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宇,被告(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连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李某某诉、辩称,一、李某某于2007年11月7日起到被告单位做乘务员工作,每月平均工资1553.75元。2012年7月11日被告单位以所谓的“违反公司制度,不能胜任乘务员工作”为名,辞退了李某某。1、李某某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乘务员的工作职责,从未出现过影响工作的差错,更未出现过辞退通知中所说的那些问题;2、李某某对所谓的《职工奖惩实施细则》完全不知情,从未见过,更不知其中的制度规定;3、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被告单位却是先把李某某辞退,再通知的工会。种种事实证明,被告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单位应当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15537.5元。二、李某某自2007年11月7日到被告单位工作以来,只于2008年6月1日签订过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之后直到被辞退再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单位应向李某某支付两倍工资54381.25元。三、李某某自到被告单位参加工作以来,每年法定假日只休一天,只有2010年春节休两天;每月平均休息日1-2天(有客运单车营收日报表为证),而且从来没有安排过倒休,只要上班就要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有发车时间表为证)。另外从来没有休过年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单位应当向李某某支付法定假日加班9372元、法定休息日加班68302元、工作日加班42491元、年休假工资3195元,共计123360元。四、2010年9月25日被告单位违规收取李某某押金3000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单位应返还李某某押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1843.68元。2012年8月23日,李某某向秦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秦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了秦劳仲案字(2012)第453号《仲裁裁决书》,李某某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对李某某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金15537.5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54381.25元;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9372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费68302元、工作日加班费42491元、年休假工资3195元,共计123360元;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李某某返还押金3000元、利息1843.68元,共计4843.68元;(以上共计198122.43元)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单位承担。
本院认为,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继续在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处工作,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无李某某的签字,尽管该期间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于应当支付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李某某一倍工资,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因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李某某的工资表,本院采信李某某提交的秦某某市商业银行山海关支行工资账户对账单平均月工资数额计算,数额为:11个月×(1455.8元+1462.5元+1509.6元+1562.1元+1224.9元+1658.9元+1655.4元+2009.5元+1557.9元+1440.9元)/10个月=17091.25元。
二、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某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问题。
1、加班工资问题。
李某某的工资系按照票款收入计提的提成工资形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用人单位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本案中,李某某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其应得工资应当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李某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的规定,李某某应当提交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的证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不足以证明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必然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李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年休假工资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规定,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加付赔偿金。故李某某的该主张属于行政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三、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李某某违反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征求了工会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某对辞退通知已经签字,虽然该辞退通知系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下属山海关汽车站所作,但该辞退决定已经取得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的同意,本院认定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要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对返还乘务员押金3000元无异议,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返还李某某乘务员押金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四十三条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7091.25元;
二、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乘务员押金3000元;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继续在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处工作,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无李某某的签字,尽管该期间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于应当支付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李某某一倍工资,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因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李某某的工资表,本院采信李某某提交的秦某某市商业银行山海关支行工资账户对账单平均月工资数额计算,数额为:11个月×(1455.8元+1462.5元+1509.6元+1562.1元+1224.9元+1658.9元+1655.4元+2009.5元+1557.9元+1440.9元)/10个月=17091.25元。
二、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某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问题。
1、加班工资问题。
李某某的工资系按照票款收入计提的提成工资形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用人单位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本案中,李某某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其应得工资应当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李某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的规定,李某某应当提交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的证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不足以证明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必然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李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年休假工资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规定,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加付赔偿金。故李某某的该主张属于行政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三、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李某某违反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征求了工会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某对辞退通知已经签字,虽然该辞退通知系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下属山海关汽车站所作,但该辞退决定已经取得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的同意,本院认定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要求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对返还乘务员押金3000元无异议,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返还李某某乘务员押金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四十三条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7091.25元;
二、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乘务员押金3000元;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熊海华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朱国华
书记员: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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