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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辛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河岸上村407号。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河岸上村034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镇小侯村140号。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光霞

书记员:刘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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