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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第一医院保卫科职工。
被告付某某,男,55岁,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付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付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纪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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