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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审判员:王健
审判员:刘宾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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