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任伟
赵某甲
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任伟,职工。
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与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1日达成离婚协议书,自愿同意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起诉提出身体患病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其患有××的医院诊断证明,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1日达成离婚协议书,自愿同意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起诉提出身体患病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其患有××的医院诊断证明,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书记员:李东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