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江涛诉被告董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江涛,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刚,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乔柯岩,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委托代理人杨飞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江涛诉被告董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涛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功,被告董刚,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飞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董刚驾驶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涞水县西环路东文山路口处由南向西转弯时将路边站立的原告压伤,导致原告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经查,被告董刚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给原告造成物质损失及精神痛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782元。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的划分;3、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4、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住院92天以及期间的治疗情况;5、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6、医疗费票据2张计9966元和用药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情况;7、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8、劳动合同书两份、涞水县忠义汽车修理部的营业执照副本、李江涛、牛雨竹二人2013年1-3月三个月的工资表、涞水县忠义汽车修理部的证明,证实原告李江涛、其妻子牛雨竹均系该修理部的职工,2013年4月26日至7月26日李江涛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牛雨竹护理,该修理部停发了二人的工资;9、涞水县城区东大街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涞水县公安局涞水镇派出所确认的证明、涞水县东胜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涞水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一组,证明原告自2006年起即在涞水县城居住,用以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10、支具费、鉴定费票据2张合计870元,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因伤情需要购买支具和因伤残鉴定累计支付的费用。
被告董刚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和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我的车在太平洋保险投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的部分由我赔偿。
被告董刚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涞水县医院予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证实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董刚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2、医疗费、挂号费票据4张计250元,证明被告董刚为原告垫付的检查费用;3、交通事故处理押金收款单一份,证明被告董刚事故发生后交到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押金3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答辩称,请法庭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驾驶人员体检证明,如无效或年检我公司拒赔;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只在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承担损失。
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董刚提供的3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也无异议而且同意将被告董刚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检查费用纳入本案一并审理。
原告提供的上述10份(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董刚对原告的证据4住院病历中载明的住院天数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未实际住院92天;对证据8中涞水县忠义汽车修理部停发李江涛、牛雨竹二人工资的证明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不真实;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对原告的证据4、证据8中误工证明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董刚的质证意见相同;对证据7伤残鉴定意见书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对证据9居住证明认为证据相互矛盾,不应采信,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经审查原告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对被告方无异议的证据应给予有效认定;对被告方有异议的证据4、证据7、8、9,因被告董刚、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质证意见,而且二被告又不申请法庭给予调查核实,故对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确认原告的证据4、证据7、8、9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经庭审调查,查明下列事实:2013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董刚驾驶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涞水县西环路东文山路口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路边站立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董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涞水县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足第二趾脱套毁灭伤、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右足第一趾甲床撕裂,住院治疗92天,支付医疗费9966.40元,后于2013年7月26日好转出院,该医院建议原告出院后不适随诊;2013年9月6日经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构成X(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原告住院期间,为加强锻炼,购买双拐一付,支付费用70元;事故发生前,原告系涞水县忠义汽车修理部的职工(副经理),月平均工资3456.66元,自2013年4月26日至7月26日该修理部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牛雨竹护理,牛雨竹亦是涞水县忠义汽车修理部的职工(会计),月平均工资3243.33元,自2013年4月26日至7月26日该修理部停发了牛雨竹的工资;原告李江涛的户籍地为涞水县王村乡北辛庄村福兴街48号,2006年从涞水县东大街3号院购置6单元602室一套,与其妻共同居住至2013年3月19日,现李江涛和牛雨竹共同居住于涞水县城水泥厂家属院内。
另查明,被告董刚所有的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仍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承保期内;原告入院治疗时,被告董刚为原告支付检查费250元,住院期间,被告董刚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刚驾驶机动车因未尽高度谨慎驾驶义务,与路边站立的原告李江涛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董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江涛无责任”的事故认定,被告董刚应当对造成的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董刚所有的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冀FC3038号重型自卸货车仍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承保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应首先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合理的各项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董刚给予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给原告的生活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痛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认定数额为30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营养费赔偿项目,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确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92天×50元/天),误工费14720元(128天×115元/天),护理费9936元(92天×108元/天),伤残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支具费7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84178元。本案经调解因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中国保监会(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赔偿项目,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543元的参考数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李江涛的医疗费9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元,误工费14720元,护理费9936元,伤残赔偿金410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支具费70元,合计78812元。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
二、被告董刚赔偿原告李江涛剩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66元,鉴定费800元,合计5366元。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李江涛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董刚垫付的检查费250元,医疗费7000元,合计7250元。履行返还义务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董刚负担1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视其自动撤回上诉。

代理审判员 马金坡

书记员: 杨雅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