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原告法定代理人许凤琴,女,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云辉,男,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负责人徐玉龙,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学军,男,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许凤琴、李云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造成右桡骨骨折,该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被告应予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门诊部分费用为(539.17元-50元)*90%=440.25元。住院部分费用为1000元*55%+4000元*65%+5000元*75%+769.88元*85%=7554.40元,门诊部分和住院部分费用共计799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保险金799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审 判 员 宋庆国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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