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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有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北票市。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西段。
负责人邹德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伟,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有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有,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7时30分许,在北票市娄家店乡德利选矿门前路段处,被告杨某某驾驶辽ND7741号小型轿车未打转向灯突然转弯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李某有驾驶的辽N3V116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被告杨某某驾车将原告李某有送至医院,事故现场发生变动,故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李某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有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6月9日入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7天,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侧2、3、4、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气胸,右侧胸腔积液,头皮挫伤,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医嘱二级护理,支付医疗费用30,304.83元。原告李某有系城镇户籍,2015年9月7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有右侧2、3、4、5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李某有支付鉴定费用840元。被告杨某某驾驶的辽ND774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2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据、住院病案、诊断书、出院通知书、户口本、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事故责任,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瞭望不周,未开启转向灯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某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杨某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某有承担30%的责任。故原告李某有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李某有系城镇户籍,故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计算。原告李某有住院期间医嘱二级护理,确需护理,其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居民服务在岗职工日均工资96元计算,酌情考虑1人护理。原告李某有住院期间交通费确系实际发生,酌情考虑200元。关于原告李某有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实际发生,在本次诉讼中,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有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8,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725元,护理费4,51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1,60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有医疗费14,213元,伙食补助费658元,合计14,871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840元,合计1,390元,由原告李某有负担417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书记员:张丽莉 赔偿明细: 医疗费:30,304.83元,交强险赔偿1万元,剩余20,304.83元×70%=14,213元 伙食补助费:20元×47天×70%=658元 残疾赔偿金:29,082元×20年×10%(伤残系数)=58,164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9,082元×3年×10%=8,725元 护理费:96元×47天=4,512元 交通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 鉴定费: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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