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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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