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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艳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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