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芹与被告王东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李芹
王东霞

原告:李芹。
被告:王东霞。
原告李芹与被告王东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东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940.76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8时,王东霞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从原告后面将原告及自行车撞倒,造成原告轻型脑损伤、头皮挫伤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随后原告到牡丹江市骨科医院就诊入院治疗16天出院。
发生门诊费472.00元、住院医疗费525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误工费613.33元,总计7940.76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20164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事故认定书是经过勘察、检验及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具有证明力,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医疗费572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属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误工费,原告月工资收入为1150.00元,误工损失16日,为1150.00元/月÷30日×16日=613.33元,共计7940.76元,由被告王东霞予以赔偿。
被告王东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的权利,本案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东霞赔偿原告李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94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东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20164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事故认定书是经过勘察、检验及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具有证明力,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医疗费572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属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误工费,原告月工资收入为1150.00元,误工损失16日,为1150.00元/月÷30日×16日=613.33元,共计7940.76元,由被告王东霞予以赔偿。
被告王东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的权利,本案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东霞赔偿原告李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94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东霞负担。

审判长:张景川

书记员:吴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