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聚祥),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明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素辉
审判员 贺红英
人民陪审员 孙庆培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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