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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刘慧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
河北工程大学
武姿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慧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
法定代表人段汝庆,该队队长。
被告河北工程大学,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哈明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武姿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凯

书记员:董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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