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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丽军诉被告汲立范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XX,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XX,双鸭山市三十二中教师。
被告XX,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XX,农民。

原告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给付原告XX借款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XX给付原告XX借款利息,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按2分(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为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发生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家祥 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 人民陪审员  穆忠旭

书记员: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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