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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等诉被告杨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刘俊梅
杨晓晴(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刘京弟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顺平县。
原告刘俊梅,女,汉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晓晴,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顺平县。
被告刘京弟,女,汉族,顺平县。
原告杨某某、刘俊梅诉被告杨某某、刘京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刘俊梅及委托代理人杨晓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刘京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顺集建(土)字第W-2-0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原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他人不得侵占,故原告有权让二被告搬出其诉争房屋。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且一直共同居住在原告房屋中,家人之间应和睦相处。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让二被告搬出不利于家庭和睦,原告可待条件成熟时,另行主张权利。但原告在自有房屋居住被告不得干涉。参照原、被告以往生活居住习惯,原告继续在诉争房屋西侧两间居住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刘俊梅对顺集建(土)字第W-2-0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上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杨某某、刘京弟不得干涉。
二、被告杨某某、刘京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离该诉争房产靠西侧的两间房屋给原告杨某某、刘俊梅使用。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某某、刘京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顺集建(土)字第W-2-0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原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他人不得侵占,故原告有权让二被告搬出其诉争房屋。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且一直共同居住在原告房屋中,家人之间应和睦相处。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让二被告搬出不利于家庭和睦,原告可待条件成熟时,另行主张权利。但原告在自有房屋居住被告不得干涉。参照原、被告以往生活居住习惯,原告继续在诉争房屋西侧两间居住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刘俊梅对顺集建(土)字第W-2-0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上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杨某某、刘京弟不得干涉。
二、被告杨某某、刘京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离该诉争房产靠西侧的两间房屋给原告杨某某、刘俊梅使用。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某某、刘京弟负担。

审判长:宋英俊
审判员:杨顺才
审判员:鲍红莲

书记员: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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