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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安装建筑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等43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某安装建筑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北焦化社区4组1号。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么屋村二组。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么屋村二组。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么屋村二组。
被告冯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么屋村一组。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么屋村二组。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镜潭沟居委会2组。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3组100号。
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2组156号。
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1组22号。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军席村一组。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城子街镇大沟村1组。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太平镇太兴村一组157号。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永民村3组36号。
被告欧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建设村七组。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3组106号。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3组129号。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6组91号。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4组86号。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3组129号。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3组98号。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新民村4组9号。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五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五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大徐村四组。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工农社区2组49号。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2组132号。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船厂社区1组188号。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3组28号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4组122号。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曲家村八家子屯7组。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8组116号。
推荐代表人张志家。

原告某安装建筑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等43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安装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战宝石,被告徐某某等43人共同推荐代表人张志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3被告主张原告拖欠工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工资数额,而其举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表是其单方申报的,没有工资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的实际工资数额。另原告已两次垫资320万元,最后一次垫资时,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葛文继、蒋国峰为原告出具承诺书,均承诺不再向原告主张工资,虽被告辩称没有授权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以及葛文继、蒋国峰,但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依照其行政职能代表被告与原告签署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签署的协议书应认定为有效。综上,被告向原告主张剩余工资的数额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不支付被告张志家等43人工资差额100561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志家等43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磊 人民陪审员  贾慧鹏 人民陪审员  吴亚芳

书记员:李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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