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成凤。
原告:赵紫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凯。
原告毛成凤、赵紫伊诉被告熊凯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成凤、赵紫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凌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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