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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玲英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玲英,女,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新传路6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大庆路3号房A区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汪玲英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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