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卿
李新海
郭某某
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卿。
委托代理人李新海。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冬梅
审判员:张朝帅
审判员:赵彭飞
书记员:周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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