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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记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叶军利,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记鱼,女,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记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3日,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大平(被告常记鱼丈夫)签订了农信保借字(涉温)第0715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9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23日至2009年7月23日,贷款利率为13.45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按季结息。被告常记鱼自愿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按手印。原、被告双方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728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9900元借与张大平。2007年11月21日,张大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71.34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大平及被告常记鱼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返还,后借款人张大平去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常记鱼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4900元及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从2009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6.728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
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张大平借款及被告常记鱼担保的事实;
2、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依约将借款9900元借与张大平及张大平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71.34元的事实。
被告常记鱼辩称,张大平是贷款人,是我丈夫,我是担保人,现张大平已去世,我也没钱,等我有钱了就偿还原告。
被告常记鱼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质证中,被告常记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借款人张大平与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信保借字(涉温)第0715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张大平向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涉县温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9900元,借款用途为买车。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99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09年7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13.45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按季结息;如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728计收利息;被告常记鱼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张大平出借贷款本金9900元整。张大平于2007年11月2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71.34元。合同到期后,张大平及被告常记鱼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借款人张大平去世。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常记鱼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00元及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从2009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6.728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予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张大平去世后,其妻子常记鱼作为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但借款人及被告常记鱼至今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常记鱼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900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728计收利息。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常记鱼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常记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元整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13.455‰计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按日利率万分之6.72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记鱼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暂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有田
审判员 王金海
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

书记员: 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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