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琳,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虹。
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军
书记员: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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