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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蔡某某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蔡某某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关继高,职务局长。
第三人蔡某某,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蔡某某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第三人蔡某某工伤补偿费人民币壹拾五万元。该协议签订之时先行给付壹拾万元。二、剩余五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三、原告自愿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四、第三人蔡某某不再就工伤事宜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五、若原告不按期给付工伤补偿款,第三人有权主张工伤赔偿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解协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解协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

审判长:王树
审判员:杨成华
审判员:谢国庆

书记员:安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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