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女。
法定代表人杨国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洪久,职务: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丽华,职务: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劳资部部长。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6 751.7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03年6月9日到被告单位储运部汽车班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给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5年12月7日,原告正常上班期间,被告的工作人员无故将原告撵回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公司领导要求恢复工作,均被拒绝。因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的年事已高,被告为其调整工作岗位符合情理和逻辑,原告在短时间内未接受被告为其调整的工作岗位而离岗,现原告称被告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广
书记员:王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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