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
王向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某
许某某
原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向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母亲。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向阳、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在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款106,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现因无法继续履行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6,000元,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已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为30%,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1,800元。就被告所述其使用彩礼购买的物品,因双方均未就该物品性质及如何处理发表意见,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牟某某彩礼款3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负担875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7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在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款106,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现因无法继续履行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6,000元,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已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为30%,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1,800元。就被告所述其使用彩礼购买的物品,因双方均未就该物品性质及如何处理发表意见,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牟某某彩礼款3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负担875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7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邹云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