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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西侧00单元01层01号。
负责人山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冷,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雅彬,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玲玲、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冷、戚雅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000,000.00元;诉讼费用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王某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行宝两全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7日至2046年2月27日,缴费期限为10年,每年保险费1,672.00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某。2016年9月11日9时30分,王某某驾驶***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富昂公路8公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躲避车辆时掉进路边沟中,导致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之后果。富拉尔基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王某某伤后被送往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后转院至齐齐哈尔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王某某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于2016年11月21日行“双侧睾丸切除术”。王某某治疗结束后,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拒赔决定,理由为被保险人王某某出险情况达不到保险条款给付标准。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某分别在2016年2月7日、2月27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安行宝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按照安行宝保险条款约定,该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身亡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对全残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在保险条款中作出释义。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受伤至双侧睾丸切除术导致双侧睾丸缺失,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范围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王某某投保时就保险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王某某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中关于全残的约定,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请法院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以上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2月27日,王某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行宝两全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28日至2046年2月27日,缴费期限为10年,每年保险费1,672.00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某,保险单号为0*****。该保险约定基本保险金为100,000.00元,同时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且未满75周岁,保险金为10×基本保险金即1,000,000.00元。2016年9月11日9时30分,王某某驾驶***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富昂公路8公里处躲避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掉进路边沟中,致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伤后,先后被送往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一人民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2016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行“双侧睾丸切除术”。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3级伤残。王某某治疗结束后,依保险单号为0****保险合同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某出险情况达不到保险条款给付标准为由拒赔。

本院认为,王某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该公司的安行宝两全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签发保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应当属于保险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按照安行宝保险条款约定的全残标准对王某某伤情重新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是否符合该条款约定的全残情形无需鉴定,对太平洋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安行宝保险条款中,关于全残标准共约定双目永久失明、关节缺失等8类情形为全残。双目失明属于视觉功能完全丧失、上肢腕关节缺失属于手部功能完全丧失、踝关节缺失属于足部功能完全丧失,双侧睾丸丧失属于生殖功能完全丧失,生殖功能丧失与视觉功能丧失等同属于机体部分功能的完全丧失,应一视同仁。被保险人在突发意外事故中,无法选择受伤部位,任何机体功能缺失都会导致被保险人终身残疾。安行宝条款中的全残释义并非法医学范畴内释义,该项条款约定所谓全残范围过于狭窄,应属保险法规定的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义务的情形,属格式化条款。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赔偿金1,000,00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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