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冬梅与被告王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冬梅
被告王亚江

原告王冬梅与被告王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4月份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二次向被告提供现金共计人民币520000元。被告出具了两份借条,2012年4月1日欠条内容为“王亚江于2012年4月1日借王冬梅二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期限一个月还清”;2012年4月2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冬梅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万元整,还款日期4月30日”。被告逾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和车费。
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于2012年4月1日、4月21日出具的两份欠条,内容同上及银行取款凭证4份。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所述与实际不符,2012年春,被告在北京延庆开局,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在赌场放钱,被告分两次拿30万,另22万元是滚动的利息。同意偿还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略高于银行利息计算,另22万元是利息不同意偿还。
被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出庭作证证人吴树军、张云台、何丽华、吴秀凤的证言,主要证明内容是22万元,是在30万元本金的基础上计算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冬梅与被告王亚江系亲属关系,2012年4月1日、4月21日被告王亚江分别向原告王冬梅借款300,000,00元和22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内容为:“王亚江于2012年4月1日借王冬梅二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期限一个月还清,借款人王亚江。2012年4月1日。”“今借到王冬梅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万元整,还款日期4月30日,借款人王亚江,2012年4月21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2012年11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亚江向原告王冬梅借款520,0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欠债务应予清偿。被告辩称220,000,00元是在300,000,00元本金基础上滚动的利息,提供4名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被告给原告出具原始证据的欠条,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但对原告请求逾期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赔偿车费,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亚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冬梅人民币5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被告王亚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扈广洲
审判员 丛春林
审判员 李沈

书记员: 马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