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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马海军、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被告:马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5600弄18幢104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雅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马海军、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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