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国才诉被告龙江县大业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才,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江县龙江镇。
被告龙江县大业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杨,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才诉被告龙江县大业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龙江县运输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公司给予原告工伤待遇承担其治疗费用,但原告不构成劳动能力障碍的伤残等级及生活处理障碍等级,故在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时未享受工伤伤残等级待遇,仅以国有职工身份领取了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退出国有职工身份。故原告无权向被告大业运输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款及生活费。被告大业运输公司成立后,仍给原告发放生活费至2013年,系该公司自愿行为,非其法定义务,该公司有权不再给付原告生活费。
2002年12月29日,原告经龙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不定级,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2017年5月4日,龙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因原告主张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未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羲

书记员:赵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