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强,男,1978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阿楠,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满族。
被告马大文,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强与被告马大文民间借贷一案,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阿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大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强与被告马大文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18日被告马大文向原告王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4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马大文仅偿还21,000.00元,余款9,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马大文给原告王强出具的欠据及其与原告王强的妻子王阿楠的短信内容可以证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与被告马大文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并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马大文应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大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人民币9,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马大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超 审判员 刘宏伟 审判员 邓文恒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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