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兰。委托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李某。第三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兰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李某、孙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王德兰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德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德兰负担。
审判员 刘辉
书记员: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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