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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玉)与被告董某、王国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董某
王国忠

原告王某某(玉)。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被告王国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玉)与被告董某、王国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莹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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