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杰,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卞雪芹,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饶河县五林洞镇大带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连才,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杰与被告饶河县五林洞镇大带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杰及委托代理人卞雪芹、被告饶河县五林洞镇大带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连才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大带村村民李先崇外出打工,弃耕土地16.5亩。2001年,大带村村民委员会将这16.5亩土地让原告王文杰耕种,当时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4年5月李先崇向饶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返还其取得经营权的土地52.2亩。2015年5月12日,村委会收回王文杰土地20亩。原告王文杰认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和村里口头约定承包该地与二轮承包享有同等待遇,承包期限至2027年。村里收回土地应给予赔偿损失,按每亩每年200元,计算至2027年,共计48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饶河县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仲裁裁决书一份、土地纠纷实际情况说明一份、大带村委会决定一份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证实,经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将大带村机动地承包给原告耕种,双方没有证据证明承包耕地的期限。2015年5月12日大带村委会将此地收回,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损失48000元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文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志玉
书记员:张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