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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元诉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新元,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石井村16区西门南街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路永乐街37号。
负责人: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新元诉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新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822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原告为自有的冀FC8541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4992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2017年8月27日3时50分许,原告驾驶自有的冀FC8541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0国道包铝科研所南侧,车辆驶入道路北侧与围墙相撞,造成车辆及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兴大队勘察认定,王新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付包头铝业有限公司装备能源部围墙及围网、电视光缆、二根电线共计25000元。支付本车施救费8000元,原告车辆经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车辆损失评定为46945元,为此支付公估费2347元。就上述损失,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因数额产生争议未果,故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新元垫付的三者损失、本车施救费、车辆损失、公估费等共计72292元,其余损失原告王新元自愿放弃。赔偿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汇入原告王新元银行账户(开户行: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行,账号:90111011010040445)。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王新元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石翠萍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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