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菊芳。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菊芳诉被告秦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菊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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