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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军与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晓军,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李国军,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国军向原告王晓军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国军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晓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00.00元,保全费2,370.00元,由被告李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李润荣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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