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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朵诉被告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朵,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智国,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汉族。

原告王朵诉被告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朵、委托代理人王伟伟、胡智国,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0时30分,被告卢某驾驶车辆沿金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市人民医院门口时,因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到了施工围栏上,造成乘车人王朵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原告王朵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唐都医院住院治疗四次,住院诊断为: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右眼脸皮肤裂伤缝合术后、颌面部多发骨折、右眼玻璃体积血、左侧鼻眶筛骨折、右上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朵之父王伟伟、被告卢某之父卢军社达成协议,协议如下:2014年11月17日凌晨30分左右,卢某驾车在人民医院门口撞到施工围栏上,造成乘车人王朵受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卢某先期支付的叁万元除外,卢某再一次性支付玖万元,此事了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现金支付方式,2014年12月16日前先支付伍万元正,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剩余肆万元正,双方签字生效。被告共支付8万元后再未按协议履行。2015年10月20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兴公交认字(2015)第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朵无责任。原告经陕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16)临鉴字第417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朵本次交通事故致右眼球破裂伤行眼球内容物去除+义眼台植入术后(即右眼球缺失),伤残程度属Ⅶ级(七级);右眼下泪小管狭窄、上泪小管阻塞,目前遗留溢泪,伤残程度属Ⅹ级(十级)。2.被鉴定人王朵右眼内眦部畸形、右眼下泪小管阻塞,需择期行手术治疗,其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左右。3.被鉴定人王朵右眼义眼后期治疗费用共需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左右。义眼壳更换次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致原告王朵受伤,此事故经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要求相关被告承担相关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其他人也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主张未当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医疗费113542.16元,应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54天每天30元计1620元;营养费54天每天20元计1080元;误工费54天+出院180天每天80元计18720元;护理费住院54天+住院60天每天100元计11400元;交通费被告卢某认可500元,应予支持;残疾赔偿金71249.80元,被告质证后无异议;精神抚慰金以8000元为宜;残疾器具费8800元,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5万元,及义眼治疗费为10万元,应予支持;鉴定费3000元;复印费200元,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朵医疗费11354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080元;误工费18720元;护理费114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1249.8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残疾器具费88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及义眼治疗费为100000元;复印费200元;以上共计385111.9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80000元后计305111.96元由被告卢某赔偿原告王朵。判决生效后二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文峰 审 判 员  庞赛利 人民陪审员  齐跃丽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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