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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王某某
曾某某
陈某某
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王佳宁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
原告曾某某,女,1943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男,1994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客运枢纽站信息楼11-14层,组织机构代码58380124-7。
法定代表人贺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宁,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秀娟、被告吴某某、交投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佳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欲证明2015年9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本案的被继承人陈某智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吴某某负次要责任。该车辆人所有人系交投公司,该车辆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证据二、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回)、亲属关系证明1份,欲证明本案的被继承人陈某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王某某、母亲曾某某和儿子陈某某。
证据三、安达市新兴街道办事处和兴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房屋出租合同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安达市万宝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陈某智于2013年12月1日起在安达市兴安街10委135-40租住孙英的房屋,在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居住一年以上。陈某智母亲曾某某为非农业户口,有两名子女,陈某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证据四、交通费票据134张,共计2000元,欲证明在此起事故中被继承人的亲属发生了2000元的交通费损失。
证据五、证明1份,欲证明陈某智的父亲陈某富于2009年8月死亡。
对以上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被继承人陈某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智死亡,此起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智负主要责任,故吴某某应对陈某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36872元,丧葬费10466.6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3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500元,总计226185.8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吴某某系被告交投公司员工,故应由交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2261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某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被告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被继承人陈某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智死亡,此起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智负主要责任,故吴某某应对陈某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36872元,丧葬费10466.6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3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500元,总计226185.8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吴某某系被告交投公司员工,故应由交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2261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某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被告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志勇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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