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宝义
丁志伟
于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素梅
审判员:夏朝华
审判员:杨秋芬
书记员:张效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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